关于印发《湖南省关于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免费师范生违约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湖南省教育厅 时间:2011-03-14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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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关于印发《湖南省关于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免费师范生违约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
信息索引: HNEDU-1990-747675 | 生成日期:1990-01-01 | 发文机构:湖南省教育厅 |
发文字号:湘教发〔2012〕7号 | 信息类别:高等教育 | |
内容概述:湖南省关于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免费师范生违约处理办法(试行) |
关于印发《湖南省关于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免费师范生违约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州教育局:
现将《湖南省关于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免费师范生违约处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
附件:湖南省关于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免费师范生违约处理办法(试行)
二O一一年三月八日
附件:
湖南省关于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免费师范生违约处理办法(试行)
为加强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免费师范生(以下简称“免费师范生”)的履约管理工作,
一、履约管理
1、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依据国家和省关于免费师范生管理的政策规定、《师范生免费教育协议书》和《
2、我厅在
二、违约行为的认定
1、免费师范生在校期间的违约行为,
2、依据《师范生免费教育协议书》,
⑴不履行《师范生免费教育协议书》约定的义务,
⑵从事中小学教育工作未满10年且未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三、违约事项的处理
1、免费师范生毕业后未按《师范生免费教育协议书》约定从事中小学教育工作的,由我厅依据《师范生免费教育协议书》作出违约处理决定;
2、免费师范生违约事项由有权作出违约处理决定的教育行政部门依据《师范生免费教育协议书》进行处理,
3、免费师范生的违约处理决定书和违约处理结果通知书存入本人人事档案,
四、违约金缴付与管理
1、免费师范生所享受的免费教育费用缴付额度由培养学校按培养成本计算确定。
2、违约的免费师范毕业生应退还的免费教育费用和应缴纳的违约金,
五、本办法由湖南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抄送:华中师范大学、华东师范大学、西南大学、陕西师范大学、北京师范大学、东北师范大学
湖南省教育厅办公室 2012年3月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