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纠正普通高中招收复读生行为的通知
湖南省教育厅 时间:2008-10-03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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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教通[2002]156号 |
关于纠正普通高中招收复读生行为的通知 |
近年来,我省普通高中招收复读生现象出现回潮,而且个别地方有进一步加剧的趋势。其中,郴州、常德、衡阳等地群众反映尤为强烈。对此,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必须高度重视,认真清查,坚决纠正。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为禁止普通中学举办复读班和招收复读生,我厅曾于1991年下发《关于重申制止重复教育的紧急通知》(湘教普字〔1991〕15号),该通知提出的制止重复教育的有关政策和措施至今仍然有效,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必须遵照执行。 二、各市州县教育局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和“属地管理”原则,对所属公办高中(包括重点高中举办的民办高中)招收复读生行为进行全面检查,加大治理力度,以促进本地区基础教育办学行为规范、事业健康发展。 三、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按照上述原则,切实担负起范围辖区内中小学办学行为的责任,并按照我厅《转发〈教育部关于加强基础教育办学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湘教基字〔2002〕18)要求,抓紧做好基础教育办学行为的清理检查工作,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并报我厅备案。各市州教育局须于10月20日前将检查情况以文件形式上报我厅。 四、清查中凡发现有违反规定招收复读生的普通高中,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可先行对有关责任人和学校作出处理;对清理出来的复读生,应以不引发不稳定事件为前提,妥善做好清退工作。 五、我厅将于10月下旬组织力量赴各地抽查。既抽查各地中小学校办学行为规范情况,同时,也检查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规范办学行为所做的工作。对问题突出、工作不力的教育行政部门,将通报全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