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青少年学生法制教育工作的通知
湖南省教育厅 时间:2008-10-03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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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教通[2001]109号 |
关于加强青少年学生法制教育工作的通知 |
为预防和减少青少年违法犯罪,促进广大青少年健康成长,现就加强青少年学生法制教育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校要高度重视法制教育。在中小学教学中要加强法律常识教育,利用地方和学校课程经常性地开展法制教育活动,并把纪律、法制教育与品德教育和思想政治教育结合起来,积极组织多种形式的法制讲座、培训等活动。中小学要通过法制教育,使青少年学生掌握基本的法律知识,培养他们的法治意识,使他们养成学法、守法和用法的习惯。 二、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针对青少年学生的特点,广泛开展多种形式的预防违法犯罪教育活动。中小学校要继续实行聘任法制副校长和法制教育专、兼职教师制度。按照我厅《印发〈关于加强我省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的意见〉的通知》(湘教基字〔2001〕10号)精神,积极开展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特别重视做好有不良行为学生的帮教转化工作。通过学校法制教育,努力增强青少年辨别是非和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 三、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实现学校教育和校外教育的有机结合。各地要与综合治理、公安、文化等部门联合行动,整治校园及周边环境,加大依法治校的力度,推进校园及周边治安防范体系建设。学校要与社区和学生家长建立密切联系,把社区教育、家庭教育与学校教育结合起来,不断增强教育效果。要重点研究解决造成青少年学生违法犯罪的主要问题,帮助他们健康成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