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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落实高校招生录取有关工作制度的意见

湖南省教育厅  时间:2008-09-28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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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落实高校招生录取有关工作制度的意见
湘教纪〔2003〕5号


各市州县教育局、普通高等学校,厅直有关单位:

    目前,普通高校招生录取在即。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2003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执法监督工作的通知》(教明电〔2003〕212号)、《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录取工作监督办法》(教监〔2003〕3号)的要求和规定,结合我省近年来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实际,现对落实招生录取工作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落实公开工作制度

    各地、各校和省教育考试院要按照2001年以来省教育厅规定的有关招生公开的内容、形式和要求,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公开工作制度。

    1、录取结果要求各市州、县招办及时完整地公布。公布的内容除考生姓名、录取学校外,还要包括考试成绩和录取计划形式;公布的形式除媒体外,还必须在各地的招生公布栏上公布。

    2、各招生学校各批次的调档分数线,除在媒体公布外,要求各市州、县招办要在本地招生公布栏上同步公布。

    3、每个批次第一志愿录取完后,尚未完成招生的学校和招生计划要完整公布。各市州、县要在本地招生公布栏上公布,并及时通知到考生,以利考生按期填报“征求志愿”。
    4、外省招生学校向我省增加的招生计划,要在录取前和录取过程中随到随公布。公布的范围由省录取工作领导小组决定,并按考生志愿、分数,从高分到低分投档。

    5、省教育考试院继续在适当的地方设立专门的咨询接待室和公布咨询电话,解答考生和社会咨询的事项。

    二、继续坚持考生信息光盘封存制度

    凡是各市州、县上报之后不能改动的信息,有关光盘要级级封存,以备检查。所要封存的光盘,必须经招生办与招生监察办负责人共同签字后封存,且不能擅自启封。

    三、进一步完善录取机房的操作制度

    各地、各校的录取工作机房和省中心机房要全面完善工作制度,全面规范工作程序,建立自我约束、互相监督的机制,确保机房工作人员依规依纪操作。

    1、机房所有操作必须要有主管负责人签字的文字指令。操作人员是负责人的,要由上一级负责人签字。

    2、提交省招办的定向计划、预科计划和机动计划等学校点招的调档名单,必须有主管院长签字,省中心机房才能投档。

    3、省中心机房各个批次所有的投档模块设置原则和比例要有文字请批件,经主管院长签字同意后,才能按同意的原则和比例操作。

    4、机房工作人员任何时候进入机房,必须至少有2人同时进入;所有操作必须保证有2人同时在场,并要求每次操作作好文字流水记录,包括操作时间、内容和在场人员等。

    5、机房工作人员不准携带计算机上使用的任何软件、硬盘进出机房。经批准在机房内使用的手提电脑,录取期间不能带出机房。

    6、录取工作期间机房实行封闭管理,非机房工作人员和非招生监察人员不能进入。

    四、各级教育纪检监察机构要切实履行好职责

    根据教育部《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监察工作的暂行规定》(教监〔2000〕1号),省、市州、县教育纪检监察机构和高校、省教育考试院纪委都应全程参与招生考试工作,履行招生监察的五项职责(详见教育部《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监察工作的暂行规定》第三章)。

    各市州、县教育纪检监察机构和各高校纪委监察机构要进一步按照2001年以来省教育厅有关招生监察的规定和要求,认真有效地开展工作。

    省教育考试院纪委的主要职责是,全面负责本院有关招生考试监察工作,同时配合厅纪检组、监察室进行全省招生考试监察工作。厅纪检组、监察室指导省教育考试院纪委开展本院有关招生考试监察工作。在录取工作期间,省教育考试院纪委的具体职责是:

    1、督促本院建立和完善网上录取相关工作制度和纪律;

    2、监督检查本院工作人员执行纪律和规定情况;

    3、负责举报电话、信件的记录、处理和答复;

    4、负责查处本院工作人员在招生考试中出现的违规行为和违规事件;

    5、参与本院招生录取工作具体问题的研究;

    6、配合厅纪检组、监察室对整个录取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中共湖南省纪委驻省教育厅纪检组
中共湖南省高等学校纪律检查工作委员会
湖南省监察厅驻省教育厅监察室
二OO三年七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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