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湖南省示范性普通高中督导评估方案(试行)》的通知
湖南省教育厅 时间:2008-09-28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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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政教督[ 2006 ] 2 号 |
关于印发《湖南省示范性普通高中督导评估方案(试行)》的通知 |
各市(州)教育局、教育督导室: 为了进一步完善省示范性普通高中督导评估制度,推动示范性普通高中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全面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水平,更好地发挥示范作用,根据《湖南省教育督导规定》、《湖南省示范性普通高中建设基本条件(试行)》、《湖南省示范性普通高中管理办法》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的若干意见》等文件精神,省政府教育督导室制订了《湖南省示范性普通高中督导评估方案(试行)》。现将该《督导评估方案(试行)》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从今年下半年开始,省政府教育督导室组织开展的省示范性普通高中督导评估按《湖南省示范性普通高中督导评估方案(试行)》执行。按照省示范性普通高中督导评估制度的要求,省政府教育督导室对挂牌满三年的学校进行督导评估,原则上每六年至少进行一次综合性督导评估。 二、各省级示范性普通高中要按照该《督导评估方案(试行)》的要求,进一步端正办学思想,规范办学行为,加强常规管理,深化教学改革,改善办学条件,提高办学水平。要建立和完善学校自评制度,对照《督导评估方案(试行)》认真进行自查自纠。 三、市、县两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根据《督导评估方案(试行)》,加强对省示范性普通高中的行政管理和业务指导,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重视与支持下,进一步改进学校工作。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和“属地管理”原则,对辖区内的省示范性普通高中切实负起管理责任。 四、市、县两级教育督导机构要以《督导评估方案(试行)》为依据,加强对省示范性普通高中的随机督查和视导,及时总结和推广成功的经验,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以促进省示范性普通高中更好地发挥示范作用,从而推动普通高中教育持续、健康、稳步发展。 附件:湖南省示范性普通高中督导评估方案(试行) 二OO六年六月二十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