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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省督学聘任暂行办法(试行)

湖南省教育厅  时间:2008-09-28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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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湘政教督[ 2004 ] 4 号

湖南省省督学聘任暂行办法(试行)

湘政教督[2004]4号

    为加强教育督导工作,建设一支高水平、有权威、清正廉洁、相对稳定的省督学队伍,促进省督学聘任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省督学的任职条件
    1、热爱党、热爱社会主义教育事业;
    2、熟悉教育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有较高的法律、政策水平;
    3、有较高的教育、教学管理水平和业务能力,有较丰富的行政管理经验,学识渊博;
    4、身体健康,年龄不超过65周岁。
    二、省督学聘任范围
    1、熟悉教育工作,从市州党政领导岗位退下来的老同志、与教育工作密切相关的省直部门负责同志;
    2、省市教育行政、教育科研部门退休或在职的教育教学及管理专家;
    3、在省和市州有一定影响的中等学校原校长;
    4、其他符合督导工作要求的有关人员。
    三、聘任程序
    1、省教育督导室提出省督学拟聘人选初步名单,报省教育督导部门领导初审;
    2、省教育督导室将经省教育督导部门领导初审的省督学拟聘名单征求所在市州、单位及本人意见,如无异议,由本人填写省督学审批表,所在单位、市州签署意见,报送省教育督导室;
    3、省教育督导室综合后,经省教育督导部门领导、省教育厅主要领导审核,报省政府领导审定;
    4、省督学名单一经确定,由省教育督导部门予以公布,由省人民政府颁发省督学聘书。
    四、省督学任期
    每届省督学任期三年,任期届满,按上述程序进行换届。
    在非换届年份,原则上不对省督学进行调整。
    五、省督学主要工作任务
    1、参加省督导部门组织的有关评估、检查、验收等督导活动;
    2、对本地区基础教育情况进行调研和指导;
    3、对县级政府履行教育工作职责的情况、对中等以下各级各类学校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的情况进行调研,提出意见和建议,并及时向省督导部门和有关领导反映;
  4、对改进全省教育督导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5、进行教育督导科研。
  六、省督学顾问的聘请
  1、省里聘请部分德高望重的老领导担任省督学顾问,每届省督学顾问任期三年,与省督学同期换届;
    2、省督学顾问的主要工作是听取督导工作汇报,视察教育教学工作,指导和帮助全省教育督导工作,对改进全省教育督导工作提出指导意见;
    3、参照国家督学顾问聘任模式,每届省督学顾问一般维持6名左右的规模,年龄在70岁以下,身体健康;
    4、聘请省督学顾问由省教育督导部门听取有关方面意见后提名,征求本人意见后报省政府领导审定。省督学顾问由省人民政府颁发聘书。
    七、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湖南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负责本《暂行办法》的解释。

                                     二OO四年十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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