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省督学督导工作区规程》的通知
湖南省教育厅 时间:2008-09-28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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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政教督[ 2003 ] 1 号 |
关于印发《省督学督导工作区规程》的通知 |
各市、州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 为了建立健全省督学督导工作区制度,充分发挥省督学在加强教育行政监督、推进依法治教方面的重要作用,遵照省政府领导指示,根据《湖南省教育督导规定》制定了《省督学督导工作区规程》,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建立省督学督导工作区制度,是完善教育督导制度、加大教育督导力度,进而促进教育健康发展一个重要举措。市州政府要予以重视,加强领导;市州教育行政部门要给予大力支持和配合;各级教育督导部门要充分发挥省督学的作用,主动协助省督学开展工作,使督学工作区的工作取得实效,促进全省教育积极、持续、健康、均衡发展。 附件:省督学督导工作区规程 湖南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 二OO三年五月二十七日 附件: 省督学督导工作区规程 为了进一步健全省督学工作区制度,充分发挥省督学的重要作用,切实加强教育行政监督,根据《湖南省教育督导规定》,特制定本规程。 一、工作区设置 1、工作区划分。全省共设四个工作区:长沙市、株洲市、湘潭市、娄底市为湘中工作区;岳阳市、常德市、益阳市为湘北工作区;郴州市、衡阳市、邵阳市、永州市为湘南工作区;怀化市、张家界市、湘西自治州为湘西工作区。 2、组长。每个工作区设组长一名,副组长若干名。组长负责牵头组织本工作区内的省督学开展调研、督查等工作,承担省政府领导和省政府教育督导室交办的其他有关工作,副组长协助组长开展工作。 组长及副组长由省政府教育督导室从各区范围内的省督学中选定并委任;原则上,每个市州有一名组长或副组长。 组长及副组长的任期与省督学任期同步,必要时可提前或延迟。 3、办公室。每个工作区设办公室,负责协助组长开展工作,承担省政府教育督导室及组长交办的有关协调、联络、组织、综合等日常工作。 办公室挂靠各工作区组长所在市州的教育督导室,并由组长所在市州的教育督导室主任兼任办公室主任,区内其他市的教育督导室主任兼任办公室副主任。 4、联络员。省政府教育督导室为每个工作区确定一名联络员,负责承担省政府教育督导室与工作区之间的联络与协调工作,必要时参加工作区组织的活动。 二、主要职责 1、对本区范围内的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执行教育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履行教育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 2、对本区范围内的“普九”巩固提高工作进行督查与指导。 3、对本区范围内的县市实施素质教育情况进行督查和指导。 4、对本区范围内的中等和中等以下各类学校进行督查和指导。 5、针对本区范围内教育工作的热点、难点问题开展调查研究,提出意见与建议。 6、对本区范围内市(州)、县两级教育督导机构的工作进行指导和帮助。 7、承办省政府领导和省政府教育督导室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工作程序 1、各工作区在省政府教育督导室的具体指导下开展工作。 2、省政府教育督导室每年召开一次工作区联席会议,交流情况,总结成绩,研究问题,部署工作。 3、各工作区组织开展调研或督查活动,应明确调研课题或督查内容,制定具体方案,并报省政府教育督导备案。 4、集体督查或调研活动开始前,工作区办公室应与被调研或督查的单位衔接,并发出通知;被调研或督查的单位接到通知后应作好相关准备,积极配合和支持省督学完成调研或督查任务。 5、在督查或调研过程中,如发现带普遍性、倾向性、影响教育全局的重要情况,或与被调研或督查单位发生严重分歧,应及时向省政府教育督导室反馈,必要时直接向省政府有关领导报告。 6、督查或调研活动结束后,应综合分析调研或督查情况,写出调研或督查报告,报省政府教育督导室,同时向应被督查或调研单位反馈。 四、基本要求 1、各工作区每年初要制定工作方案,年终写出工作总结。工作方案和工作总结均报省政府教育督导室。 2、各工作区应动员本区内的省督学进行经常性的随机督查、调研和指导;每年应组织1-2次集体督查或调研活动;每位省督学每年应向省政府教育督导室提交1篇以上调研报告或建议。 3、各工作区组织开展督查、调研和指导,应严格依据教育法律法规和教育方针政策进行。 4、在督查和调研活动中坚持实事求是,不徇私情,对被调研或督查的单位多提建设性的意见,如有必要,可向被督查或调研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当地党政及省级主管部门、省政府提出处理建议。 5、各工作区组织开展各项活动必须严格遵守廉政纪律,深入基层,改进作风,注重实效,不搞形式主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