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立省督学督导工作区制度的通知
湖南省教育厅 时间:2008-09-28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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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政教督[ 2002 ] 3 号 |
关于建立省督学督导工作区制度的通知 |
各市州教育局: 根据《湖南省教育督导规定》,遵照国家教育督导团和省政府领导的意见,决定建立省督学督导工作区工作制度。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立省督学督导区的目的 建立省督学督导区工作制度,组织省督学开展经常性“督政”与“督学”,是充分发掘省督学的潜能,强化教育行政监督,推进依法治教的重要举措。通过省督学在督导区积极开展教育督导工作,进一步落实以县为主的基础教育管理体制,督促各级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督促各级各类学校端正办学思想,规范办学行为,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及时掌握各地教育改革和发展动态,及时向上、向下反馈意见和建议,为各级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当参谋;促进我省基础教育的健康发展。 二、省督学督导工作区的划分 按照我省地域情况,结合各地省督学的力量分布,将全省划分为四个督导工作区域:长沙、株洲、湘潭、衡阳为一区;岳阳、常德、益阳为二区;郴州、娄底、邵阳、永州为三区;怀化、张家界、湘西州为四区。由张伟玦、高碧云、曾昭薰、龙文玉同志分别担任上述四个督导工作区的召集人,并依托长沙市、岳阳市、永州市、湘西州教育督导机构,负责协调组织本督导区内的省督学开展调研和督查工作。 三、省督学在督导工作区的活动方式 工作方式主要有两种:一是集中督查与调研。根据全省教育工作总体目标、主要任务、中心工作及督导工作的总体安排,针对所属工作区内教育的热点、难点问题,在召集人的统筹安排下,每年集中力量开展一、二次督导活动。二是随机督查和调研。省督学可针对本行政区域内教育的实际情况,以暗访的方式,一人或二至三人自愿组合开展随机督查与调研。省督学一般不在所在工作单位的县市开展随机督查。 四、省督学的主要工作职责 1、对本区域内的“普九”年检复查工作进行督查指导。 2、对本区域内的县市实施素质教育情况进行督查、指导。 3、对本区域内的省重点中学、省示范性职业学校、普通中小学、民办学校、幼儿园进行督查、指导。 4、对本区域内的教育行政部门、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执行教育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履行教育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 5、定期或不定期深入本区域内各类教育机构检查、指导,并结合教育督查工作开展调研。及时向省教育厅、省政府教育督导室和当地政府及教育行政部门反映有关教育工作的典型经验、主要问题及建议。每年写一篇调查报告、经验总结、意见建议报省督导室。 6、指导和支持当地市、州教育督导室开展工作。 7、承办省政府教育督导室交办的其他事项。 五、省督学工作基本要求 1、依法督导。必须依据教育法律法规和教育方针、政策开展各种督导活动。 2、客观公正。坚持实事求是的基本原则,坚持督导评估标准和督导工作有关要求,不徇私情,公道办事,在督查调研中,不对被督查单位作结论性评价。 3、改进作风。要进一步发扬督导工作者工作严谨、求真务实、廉洁正派的良好作风。要深入基层、深入教学一线,倾听基层干部和师生的意见,查实情,讲实话,报实情。善于发现先进典型和突出问题,并及时提出改进意见。要严格遵守督导工作廉政纪律;下基层督查时,不打招呼,不要陪同。轻车简从,不增加基层和学校负担。 六、积极为省督学的工作创造条件 1、被督导单位要积极接受并认真配合省督学开展工作,如实反映情况,不得弄虚作假。对省督学提出的意见要认真研究、积极整改,并将整改情况及时反馈给省督学。 2、市县政府、督导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要积极支持省督学的工作,如实汇报情况,并做好协调和服务工作,努力为省督学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省督学工作期间,市县督导部门要负责联络、沟通,当好省督学的参谋和助手。 3、为保证省督学顺利开展工作,省督导室将每年给各督导工作区安排一定的工作经费,用于省督学的差旅费支出补助。 二OO二年十月二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