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湖南省义务教育合格学校建设的实施意见
湖南省教育厅 时间:2008-09-27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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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教发[ 2008 ] 23 号 |
关于湖南省义务教育合格学校建设的实施意见 |
各市州、县市区教育局: 为贯彻落实《义务教育法》和《中共湖南省委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设教育强省的决定》精神,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根据《湖南省义务教育学校办学标准》(湘教发〔2008〕20号,以下简称《办学标准》),我厅现就推进义务教育合格学校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合格学校建设目标 义务教育“合格学校”是指符合《办学标准》要求的学校。总体目标是力争用5-8年的时间,即到“十二五”末全省所有完全小学以上的义务教育学校达到《办学标准》要求,初级小学和教学点按照《办学标准》要求规范办学。 根据现有经济和教育基础,以县市区为单位,合格学校建设应分别达到如下目标:经济和教育基础较好的县市区(含市州政府所在地城区),95%以上的学校达标;经济和教育基础相对薄弱的县市区(主要对象是少数民族县和国家及省重点扶助县),85%以上的学校达标,其他县市区,达标率应在90%以上。 二、合格学校建设基本要求及原则 1、各地方人民政府应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辖区内义务教育学校进行规划、摸底,分类制定合格学校建设规划。义务教育学校不足,需要新建的,新建学校应达到《办学标准》要求;现有办学条件较好,因学生规模过大造成生均资源不达标的,应当通过改扩建,或者与有关方面实行资源共享,使生均资源达到基本要求,否则,应当相应减少学生规模;现有学校规模适当,条件达不到《办学标准》的,要按照“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加强建设。各地要按照省统一部署和总体目标制定实施规划和分年度推进计划,确保目标按期实现。 2、坚持完全小学以上学校为重点,办学困难学校优先实施。各地在制定规划,开展工作,投入经费等方面都要确保重点落实,优先实施到位。根据办学需要,必须保留的初级小学,要基本达到《办学标准》,规划撤并的学校或教学点应在2010年前撤并到符合《办学标准》要求的学校。凡区域内有未达标学校,不得将学校建设经费投入到超标准学校。 3、坚持硬件和软件建设并重,注重办学效益。各地既要按照经济、适用、效益的原则,改善学校办学条件,提高设施利用率;同时要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提高教师素质,推进学校管理的规范化、科学化,创新管理模式,完善运行机制,提高学校教育质量和水平。硬件建设可以分期进行,软件建设应当同时启动,分期达标。 4、坚持全面要求与重点达标相结合。各地要实事求是从学校实际出发,既要统一要求,统一标准,又要区别不同的学校,针对不同的问题,突出重点领域和重点工作。原则上班额控制、功能教室建设、教学仪器设备、图书资料及现代教育技术设备、教师配备、学校管理等主要项目都要达到《办学标准》要求,重要指标不达标,不能称为合格学校。 三、合格学校建设的政策与措施 1、加强领导,保障投入。各地要把合格学校建设纳入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总体规划之中,作为全面提高义务教育水平,办人民满意教育的重要举措,列入各级党委、政府的重要工作日程。要根据《办学标准》实施规划,给予专项投入并列入财政预算,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到位。省将对按规划完成合格学校建设的县市区给予适当奖励。 2、加强督查,实时通报。各地要将合格学校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在当地主要媒体上公告,并上报市州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根据各地建设规划,实行年度督查,并将督查结果通报全省,同时在省级有关媒体上公告。我厅将在2010年开始接受均衡发展示范县的申报和评审工作。 3、将合格学校建设完成情况纳入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教育强市(县)、“两项”督导评估指标体系,并实现一票否决,即凡未按规划完成合格学校建设的,不能被评为上述示范(先进)县市区,其考核结果不能评为优秀。 二OO八年四月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