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图书馆(室)建设的通知
湖南省教育厅 时间:2008-09-27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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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教通[ 2007 ] 243 号 |
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图书馆(室)建设的通知 |
各市州教育局: 为进一步推进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提高中小学教育质量,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根据《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图书馆(室)规程(修订)>的通知》(教基〔2003〕5号,以下简称《规程》)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我省中小学图书馆(室)建设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建设目标。到2010年我省中小学图书馆(室)建设的总体目标是:城市中小学和农村中心完小以上的学校在图书馆(室)的建设、管理、使用效益以及图书馆(室)现代化等方面具有较高水平,达到《规程》规定的一类标准;其他农村学校达到《规程》规定的二类标准。 二、理顺管理体制。省教育厅负责统筹全省中小学图书馆(室)建设,制定全省中小学图书馆(室)建设规划,指导有关职能部门做好全省中小学图书馆(室)的建设、配备、使用等日常管理工作。各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制定本地区中小学图书馆(室)建设工作的规划,指导有关职能部门做好图书馆(室)建设的组织管理和实施等具体业务工作。中小学校根据当地教育行政部门规划和部署,负责本校图书馆(室)的建设、配备、使用及日常管理工作。积极发挥各级图工委办公室在中小学图书馆(室)建设中的作用。 三、加强队伍建设。实行中小学图书馆(室)工作人员持证上岗制度。采取省、市、县(市、区)三级培训的办法,对高中(含完中)、初中、中心小学图书馆的馆长和工作人员,分别进行岗位培训,大力提高图书管理人员的业务水平。 四、充分发挥中小学图书馆(室)教书育人功能。各类学校图书馆(室)要围绕基础教育课程改革,配合学科教师组织形式多样的读书活动,与教师一道加强学生课外阅读指导。城市、县城中小学校图书馆(室)和乡镇中心校应积极培养学生文献检索与利用的能力。要积极创造条件,在学生业余时间开放图书馆(室),努力提高图书的借阅率和使用率。其它学校应通过讲座等形式对学生进行利用图书馆(室)的教育。有条件的学校要开设电子阅读指导课,指导学生正确运用电子阅读系统。 五、落实经费,规范采购。中小学图书馆(室)建设应以政府投入为主,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根据当地实际和基础教育课程改革需要,确定图书经费安排比例,要求学校专款专用,保证中小学图书馆(室)充实图书资料的需要。学校要多渠道筹措图书经费,鼓励社会各界和个人捐助图书馆(室)建设。为提高中小学图书馆(室)藏书质量,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按《规程》要求采取有力措施,整顿和规范教育图书市场,理顺和完善教育图书供应体制。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把好图书采购关,组织学校集中采购,杜绝内定行为和个人行为,更不得强制配备,切实把好图书质量关和入馆关。 六、切实加强检查和监督。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中小学图书馆(室)建设的指导和督查工作,对长期放松管理,闲置不用或长期不添置新书等情况,要督促切实整改;严禁黄色书刊、非法出版物等不利于学生身心健康的书籍和粗制滥造、质量低劣的读物流入中小学图书馆(室)。各级教育督导部门要将中小学图书馆(室)建设纳入基础教育督导评估的重要内容,与两项督导评估和义务教育均衡发展评估等结合进行。各地要根据本通知制定具体规划,并组织实施,我厅将对各地建设情况定时予以通报,并表彰奖励。 二OO七年七月二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