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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招生秩序的通知

湖南省教育厅  时间:2008-09-27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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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湘教发[ 2006 ] 49 号

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招生秩序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区教育局:

    为维护中小学正常教学秩序,促进基础教育健康协调发展,推进素质教育实施,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现就进一步规范中小学招生秩序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规范招生宣传和招生时间。中小学招生宣传以后每年不得早于5月1日之前。招生信息由市(州)、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发布和统一管理。由学校通过公众媒体单独发布的,必须经所在地主管教育行政审批机关审查同意,必须明确招生计划、范围及形式等。严禁招生学校未经当地批准同意到生源地向学校或学生及家长进行招生宣传。

  中小学招生报名、录取以及初中毕业会考时间由各市州教育行政部门作出明确规定。

  二、严格规范招生范围。公办中小学招生范围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确定,严禁擅自跨区域招生。举办“宏志班”、“春蕾班”等特殊性质的班,确需跨区域(市、县)招生的,须经学校所在地和跨区域招生地所属的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由生源地教育行政部门按要求组织生源。

  民办中小学跨区域招生,须由学校提出申请,学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同意,报经生源地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准入。跨县的由县教育行政部门、跨市的由市州教育行政部门实施准入准出审查。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准许符合资质、办学规范的外地民办学校按规范的要求招收本地学生或者到本地招生,同时有责任协同有关部门依法严厉打击违规违法的招生行为。

  三、严格规范招生方式。所有义务教育阶段的中小学校均不得组织升学考试,不得以文化考试方式选择新生。所有普通高中学校均应以初中毕业会考成绩和综合素质评定相结合的方式招收新生,严禁在初中会考之外另行组织任何招生考试。公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按照“免试就近入学”原则招收学生,不得招收“择校生”。民办中小学可以根据学校办学特点,采用生源所在学校推荐、或者在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指导下进行面试(查看学生资料、答问以及体育艺术类特长生测试)招生。严禁借面试之名,举行任何形式的文化考试;严禁举行实验班、特长班等特殊班级的招生考试。

  四、严格规范跨区域招生基本要求。民办普通中小学经准许的跨区域招生,必须在学校招生总规模内明确跨区域招生计划数及跨区域的市、县范围。学校实施跨区域招生,应依据学生填报的志愿,通过面试,或者高中学校结合初中毕业会考及综合素质评定结果录取学生。录取学生名单应报生源地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同意后,学校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方可注册;生源地教育行政部门和生源学校应对跨区域招生学校予以支持。

  学校经批准跨区域招生可以在生源地进行,也可以在学校所在地进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实行统筹安排和组织管理,具体统筹管理办法由各地教育行政部门依据有关规定制定。

  五、严格执行中小学招生的其他有关规定。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落实进城务工农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有关政策。公办小学招生不得与“入园”、“入班(学前班)”挂钩。公办高中招收择校生严格执行“三限”政策。任何学校均不得招收肄业生,不得通过承诺减免或者奖励有关费用等非正当手段争抢生源,不得向生源单位或个人支付有关费用招揽生源,不得利用其他中介机构、培训机构变相违规招生。

  六、严格招生管理和责任追究。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按照“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履行职责,加强管理。凡违反上述规定的,有关教育行政部门要给予坚决纠正,责令整改。情节较轻的,要给予单位通报批评、对有关责任人批评教育或诫勉谈话。情节较重,是示范学校的要给予暂停资格一年的处罚,是民办学校的要给予限制或者责令停止招生的处罚。情节严重,是示范学校的要取消其资格,是民办学校的要吊销其办学许可证。凡“情节较重”或“情节严重”的要对有关责任人进行行政处罚或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任何培训机构、中介机构或个人,通过举办培训班、组织寒暑假活动等形式举行针对中小学升学考试或进行与中小学升学相关的结盟活动的,一经查实,立即吊销办学许可证,没收非法所得,并依法依规对责任人进行处理。以上处罚或处分依法依规按程序办理。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与本通知精神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湖南省教育厅

二OO六年五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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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招生秩序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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