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共享公办普通高中资源的民办学校停止初中招生的通知
湖南省教育厅 时间:2008-09-27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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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教发[ 2005 ] 126 号 |
关于共享公办普通高中资源的民办学校停止初中招生的通知 |
各市州人民政府: 为进一步落实《民办教育促进法》和《关于进一步规范公办重点高中举办民办学校管理的通知》(湘教发[2003]56号)要求,规范公办普通高中举办民办学校的管理,促进基础教育均衡协调发展,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共享公办普通高中资源的民办学校停止初中招生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各地公办普通高中单独举办或者与其他机构或个人联合举办的民办学校,凡共享了公办普通高中资源或者无形资产(包括校名、师资、品牌、管理等)的,从明年开始,一律停止初中招生。已经实施初高中剥离的学校,高中学校不能再招收初中生。 2、公办普通高中举办的民办学校停止初中招生后,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大教育投入,统筹义务教育学校布局和初中教师调整,拓展公办初中资源,提供足够的公办初中学位以满足人民群众接受义务教育的需求。同时,有关部门和学校要认真做好在校初中生的教学和管理工作,确保学校稳定。 3、今后公办普通高中利用非财政性经费举办义务教育阶段的民办学校,须从严控制,依法审批,且不得共享公办高中资源,包括有形和无形资产。 4、各级人民政府要从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促进基础教育均衡协调发展的全局,充分认识公办普通高中举办的民办学校停止初中招生的重要意义,统一思想,令行禁止。明年秋季,我厅将组织专项督查,凡违禁者,将报省人民政府同意后通报全省,各级示范性高中(含市、县重点高中),按管理权限一律予以摘牌。 5、各地公办中小学举办的民办学校,凡招收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按照本《通知》精神执行。 湖南省教育厅 二OO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