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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湖南省中小学现代教育技术实验学校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教育厅  时间:2008-09-27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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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湘教发[ 2005 ] 59 号

关于印发《湖南省中小学现代教育技术实验学校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教育局: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教育工作的决定》(湘发[2004]5号)精神,加强中小学现代教育技术实验学校建设与管理,推进我省中小学现代远程教育发展,我厅制定了《湖南省中小学现代教育技术实验学校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南省教育厅

二00五年五月十九日

湖南省中小学现代教育技术实验学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中小学现代教育技术实验学校(以下简称实验学校)建设,规范实验学校管理,充分发挥实验学校在推进中小学教育创新和基础教育信息化中的作用,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实验学校是指具备相应现代教育技术设施,并在教育教学与学校管理中广泛运用,取得良好实效,经省教育行政部门认定授牌的中小学校。省级实验学校的行政隶属关系和管理主体不变。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及其业务主管单位要履行好指导和管理职能。

    第三条  实验学校的建设与发展应与所在地的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按照“运用有特色、育人高质量、区域作示范”的要求促进实验学校的发展。

    第四条  实验学校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省里制定的教育方针和有关法律法规,模范遵守各种规章制度,确保实验学校健康有序的发展。

    第五条  实验学校实行分级管理: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制订省级实验学校建设标准、管理办法和发展规划;组织申报省级实验学校的评审、认定及检查工作。

    市州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制定本市州的实验学校管理细则和发展规划,组织本地实验学校的创建、申报及初审工作;指导辖区内实验学校开展实验研究,并履行管理责任。

    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制定本县市区的实验学校管理方案及发展规划;督促实验学校开展实验研究工作,对本区域内实验学校进行管理和指导。

    申报或已挂牌的实验学校负责本校现代教育技术建设发展、实验研究及应用推广工作。

    第六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可以组织电教、教研等方面力量,成立实验学校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实验学校建设的有关工作。

第二章 实验学校的条件

    第七条  学校所在地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高度重视并大力支持现代教育技术的建设发展和应用研究工作,对本地区现代教育技术的发展有较高认识和长远规划。

    第八条  学校校长及其领导班子具有现代教育观念和强烈的教育教学改革意识,对现代教育技术在中小学教育教学改革中的地位和作用有正确的认识。学校有浓厚的教研教改氛围和扎实的教育科研基础。

    第九条  学校信息化基础设施建设适应教育教学改革和教育信息化发展的要求,信息化教育教学环境满足现代远程教育和多媒体网络教学的需要,能够为学生自主、合作、探究性学习,以及共享多种学习资源提供便利条件。

    第十条  学校重视教师培训工作并有远、近期培训计划,积极组织教师开展教育理论和信息技术教育教学培训。学校有信息技术与学科教学整合的研究课题和分学科课题小组,90%以上的专任教师能进行信息技术与学科课程整合的教学实验;信息技术运用于课堂教学,在体现师生交互、学生自主、合作、探究学习上有创新,优良课比例达到三分之一以上;教育教学质量有明显提高。

    第十一条  学校教育教学资源建设与开发符合国家课程标准。能自主开发具有本地特色的教育教学资源;积极使用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审定的教育教学软件资源;以及通过其他手段共享网络资源,能满足学校教育教学的需要。积极参与教育教学资源建设,促进教育资源共建共享。

    第十二条  学校积极开展现代教育技术应用研究,运用现代教育技术推进学校改革,探索中小学现代远程教育教学模式,总结信息技术与课程整合的方法和规律,取得一批具有一定理论和实践推广价值的研究成果,部分成果达到省内先进水平。

第三章  实验学校的申报与认定

    第十三条  实验学校由学校自评申报,经县市区、市州教育行政部门逐级审查,签署推荐意见,向省教育厅申报。申报时需报送对照第二章自查的学校自评报告,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查意见,市州教育行政部门推荐意见。

    第十四条  根据实验学校申报情况,省教育厅组织专家组对申报学校进行实地考查,并形成考查报告。

    第十五条  根据考查报告和社会反响,省教育厅组织评审会对申报学校进行评议,并依据评议结论,对申报学校发文认定,同时授予“湖南省中小学现代教育技术实验学校”匾牌和证书。

    第十六条  认定挂牌的实验学校按有关规定享有相关优惠扶植政策。

第四章  实验学校的管理  

    第十七条  为促进全省实验学校持续健康发展,按照“定期检查、滚动发展”的原则,每三年进行一次全面检查。

    第十八条  检查重点为学校信息化教育环境建设、教育教学软件资源建设、信息化教师队伍建设、现代教育技术条件下的课堂教学、现代教育技术与教育创新研究成果、学校产生的示范辐射作用等方面情况。具体检查方案由省教育厅另行制定。

    第十九条  凡挂牌年满三年的实验学校,要对照实验学校条件进行自查,向省教育厅写出自查报告。

    第二十条  省教育厅根据学校自查报告,组织专家组对实验学校进行现场检查,专家组检查完成后,要写出书面报告,提出结论性意见(结论意见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种),省教育厅审定后作出相应处理。

    第二十一条  在以下方面成效显著、实绩突出的实验学校给予优秀等级并通报表彰。

    1、运用现代教育理念推动学校信息化建设取得可以推广的经验;

    2、积极探索中小学现代远程教育教学模式,教学效果好,成为本区域内窗口学校;

    3、信息技术运用研究取得突出实效。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检查结论为不合格。不合格的实验学校要限期整改,限期整改时间为一年。

    1、建设发展无经费保障,不具备基本信息技术条件;

    2、有关信息技术设施运用不足,效果不佳,未达到规定要求;

    3、信息技术与课程整合等运用研究,三年内没有新的进展。

    第二十三条  未能按期整改到位的实验学校,取消其实验学校资格,收回“湖南省中小学现代教育技术实验学校”匾牌和证书,同时通报全省。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执行,由湖南省教育厅负责解释。本办法发布前出台的其他有关实验学校的规定同时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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