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坚决制止中小学争抢生源的紧急通知
湖南省教育厅 时间:2008-09-27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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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教通[ 2005 ] 34 号 |
关于坚决制止中小学争抢生源的紧急通知 |
各市州、县市区教育局: 近年来,我省个别地区的中小学校使用非正当手段争抢学生,严重违反有关政策法规,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为进一步规范中小学(含中等职业学校、民办学校,下同)办学行为,维护正常教学秩序,树立良好教育形象,现就制止中小学争抢生源行为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中小学校要严格执行招生和学籍管理的有关规定。严禁中小学校在招生、学生“转学”工作中,使用非正当手段,用金钱或其他优惠条件买卖生源;严禁向组织提供生源的单位和个人支付“宣传费”、“信息费”等有关费用;严禁以“转学”为名,组织招生考试和录取工作。 二、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切实加强招生和学籍管理。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招生、学籍管理责任在县(市、区),高中阶段学校的招生、学籍管理责任在市州。中小学校在招生、转学工作中要充分尊重学生自愿,严格按照招生、学籍管理政策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办理招生和转学手续。凡不符合招生、学籍管理规定的学生,相关教育行政部门不予注册。 三、各级教育行政的业务主管部门既要支持民办中小学的发展,又要把民办中小学(含民办中等职业学校)纳入日常管理范围,依法管理,督促民办中小学与公办学校一样,认真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遵守教育秩序,规范办学行为。 四、切实加大违规查处力度。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对违反上述规定,使用不正当手段争抢生源的中小学校,对学校及主要责任人要严肃处理;对未履行职责、放任当地学校违规的教育行政部门,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要给予通报批评,督促整改。 二00五年三月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