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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服务与管理工作的通知

湖南省教育厅  时间:2008-09-27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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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湘教通[ 2007 ] 337 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服务与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普通高等学校,各市州教育局: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会议精神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2007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7〕26号)、《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设教育强省的决定》(湘发〔2007〕18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与管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毕业生就业管理与服务工作的重要性。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关系到广大毕业生的切身利益,关系到高等教育持续发展和建设教育强省战略的实施,关系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全局,关系到社会和谐与稳定。进一步加强毕业生就业服务与管理工作是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高校义不容辞的责任。各地各高校要立足当前,着眼长远,积极探索建立有利于毕业生就业工作服务与管理的长效机制,确保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高校毕业生工作的各项方针政策得到全面落实。

二、进一步规范高校毕业生就业招聘活动

(一)完善高校毕业生就业招聘活动的安全管理制度。要全面落实安全保卫工作责任制,每次招聘活动都要制定安全保卫工作方案,严密各项保安措施,确保招聘活动安全顺利进行。要严格控制招聘会规模,严禁在不具备条件的场地举办招聘活动。要对发布虚假招聘信息、违规收取费用、骗取毕业生钱财等违法违规行为坚决予以打击,构成犯罪的送交司法机关处理。

(二)加强对各类招聘信息的审核与管理工作。各市、县(区)教育局毕业生就业工作部门和各高校要进一步提高防范意识和识别能力,认真审核用人单位的资质信息,核准毕业生求职材料中的基本信息,确保用人信息和毕业生信息的真实性。要进一步健全毕业生就业信息网络,积极开展网上推介活动,为用人单位和高校毕业生提供网上沟通平台。

 (三)政府举办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包括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机构、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劳动职业介绍机构,应向高校毕业生提供免费职业介绍服务,上述机构举办的就业招聘会,对应届毕业生应免收门票。对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和就业相对困难的毕业生,要提供“一对一”的就业服务,积极地在就业咨询、就业援助、就业保障等方面提供服务,帮助他们实现就业。

三、切实加强毕业生就业服务工作

(一)重视毕业生就业信息统计工作。各高校要按照有关要求,认真做好本校毕业生就业信息的统计和报送工作,统计数据必须真实、准确、及时。各市州教育局要在每年的12月31日前,将本地当年接受高校毕业生数据和次年需求毕业生的预计数据报我厅学生处。

(二)规范毕业生档案管理和传递工作。各市、县(区)教育局毕业生就业工作部门和各高校要按照有关规定设置毕业生专用档案室,明确专人负责管理。毕业生档案传递必须通过机要邮件方式邮寄或就业工作专职人员送达、用人单位专职人员持有关函件和证件提取,不得交由毕业生本人或其他人员传递。

(三)各市、县(区)教育局毕业生就业工作部门和各高校要将就业报到证办理的程序、要求、地点和作用等向社会和毕业生公布,并及时为落实就业单位的毕业生办理就业报到证。要进一步加大毕业生后续服务工作。对毕业离校后未落实就业单位的高校毕业生,高校应及时将其介绍回生源所在地,并配合生源所在地政府有关部门作好岗前培训、就业见习等工作。

四、切实维护毕业生的合法权益。高校不得接纳任何中介机构进入校内为未落实就业单位的毕业生办理人事劳动保障代理业务。凡学校工作人员直接参与或组织安排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到学校办理人事劳动代理业务的,一经发现,严肃处理。各高校要帮助毕业生提高就业维权意识,敦促、指导落实就业单位的毕业生依法依规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书或劳动合同书,防止违法违规聘用毕业生事件发生。

五、积极创新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和管理工作。从2008年起,所有高校要开设就业指导必修课或必选课。要根据就业工作的新特点、新问题,研究新的思路、新的对策。要充分发挥社会各界的积极性,形成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合力和长效机制,不断提高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服务与管理水平。

  湖南省教育厅(盖章)

   二OO七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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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服务与管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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