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高等学校招生章程管理的通知
湖南省教育厅 时间:2008-09-27 00:00
索引号:
文号:
统一登记号:
公开方式:
公开范围:
信息时效期:
签署日期:
登记日期:
所属机构:
所属主题:
发文日期:
公开责任部门:
![]() |
湘教发[ 2006 ] 119 号 |
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高等学校招生章程管理的通知 |
各市州教育局,各高等学校: 高等学校的招生章程是高等学校向社会公布招生信息的主要形式,是其开展招生工作,录取新生的重要依据。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加强我省高等学校招生章程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我省高等学校(包括普通高等学校和成人高等学校)的学历教育招生章程须经我厅审核后方能向社会公布。 二、招生章程的主要内容包括:高等学校(含独立学院)全称、校址,(分校、校区等须注明)、层次(本科、高职或专科)、办学类型(如普通学校或成人高等学校)、性质(公办或民办高等学校或独立学院),在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分专业招生、人数、招生形式及有关说明,对外语语种的要求,招收男女生比例,身体健康状况要求,录取规则(如有相关科目成绩或加试要求、接收非第一志愿考生的分数级差、对符合政策的加分或降低分数要求投档考生的处理、进档考生的专业安排办法等),学费标准,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及证书种类、联系电话、网址及其须知等。 三、各校招生章程送审稿须经学校法人代表审核签字并加盖学校公章后,方能送交我厅。送审时间另行通知(2007年普通高校艺术类专业招生章程集中审核时间2007年1月8日—10日)。 四、高等学校招生章程未经我厅审核擅自向社会公布或公布内容与我厅审核后的内容不一致的,追究学校的相关责任。 湖南省教育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