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47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47条) |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八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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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七条 发生洪涝灾害后,有关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做好灾区的生活供给、卫生防疫、救灾物资供应、治安管理、学校复课、恢复生产和重建家园等救灾工作以及所管辖地区的各项水毁工程设施修复工作。水毁防洪工程设施的修复,应当优先列入有关部门的年度建设计划。 国家鼓励、扶持开展洪水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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