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23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23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九号) |
第二十三条 下列建设用地的土地使用权,确属必需的,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划拨: (一)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 (二)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 (三)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项目用地;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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