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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23条)

湖南省教育厅 jyt.hunan.gov.cn 发布时间: 2008-09-25 00:00 【字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23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九号)

 

    第二十三条

    下列建设用地的土地使用权,确属必需的,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划拨:

    (一)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

    (二)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

    (三)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项目用地;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责任编辑:肖娜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2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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