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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18、23条)

湖南省教育厅 jyt.hunan.gov.cn 发布时间: 2008-09-24 00:00 【字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18、23条)
主席令[1997]92号

 

    第十八条 下列商品和服务价格,政府在必要时可以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

  (一)与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关系重大的极少数商品价格;

  (二)资源稀缺的少数商品价格;

  (三)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

  (四)重要的公用事业价格;

  (五)重要的公益性服务价格。

    第二十三条 制定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等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建立听证会制度,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主持,征求消费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论证其必要性、可行性。


责任编辑:肖娜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18、2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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