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血吸虫病防治条例(第6条)
湖南省血吸虫病防治条例(第6条) |
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3号 |
第六条省人民政府应当将血防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并逐年增加。血防区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安排血防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承担履行血防职责所需的费用有困难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予以补助。 血防经费应当专款专用,依法接受审计监督。禁止截留或者挪用血防经费。 |
主办单位:湖南省教育厅 地址:湖南省长沙市东二环2段238号
咨询服务电话:0731-84714899
备案号:湘ICP备09005173号-8
湘公网安备:43010202000676号 网站标识码:4300000035
技术支持:湖南省教育厅信息中心
网站技术:0731-82207750(仅受理网站建设维护相关事宜)
办公时间: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冬春季),15:00-18:00(夏秋季),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