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省教育厅>信息公开>政策法规>法律法规

湖南省中医条例(第17、22条)

湖南省教育厅 jyt.hunan.gov.cn 发布时间: 2008-09-24 00:00 【字体:
湖南省中医条例(第17、22条)

 

 

    第十七条 申请开办中医药学历教育,应当经自治州、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并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报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申请开办中医药非学历教育,应当经自治州、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并报有关部门批准。本系统、本单位的岗位培训除外。

    接收外国留学生学习中医或者举办涉外中医培训班,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培植、保护、开发和利用中药材资源,扶植药材基地建设。

    鼓励中医医疗、教育、科研机构建立中药材基地,促进中医药教学、科研工作的开展。

    

湖南省中医条例(第17、22条)

9795240

主办单位:湖南省教育厅 地址:湖南省长沙市东二环2段238号
咨询服务电话:0731-84714899 备案号:湘ICP备09005173号-8
湘公网安备:43010202000676号 网站标识码:4300000035
技术支持:湖南省教育厅信息中心
网站技术:0731-82207750(仅受理网站建设维护相关事宜)
办公时间: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冬春季),15:00-18:00(夏秋季),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