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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13条)

湖南省教育厅 jyt.hunan.gov.cn 发布时间: 2008-09-24 00:00 【字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13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六十三号

 

    第十三条 计划生育、教育、科技、文化、卫生、民政、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部门应当组织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

  大众传媒负有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的社会公益性宣传的义务。

  学校应当在学生中,以符合受教育者特征的适当方式,有计划地开展生理卫生教育、青春期教育或者性健康教育。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1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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