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13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13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六十三号 |
第十三条 计划生育、教育、科技、文化、卫生、民政、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部门应当组织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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