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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12条)

湖南省教育厅 jyt.hunan.gov.cn 发布时间: 2008-09-23 00:00 【字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12条)
 

 

    第十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不得泄露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

    卫生行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因违法实施行政管理或者预防、控制措施,侵犯单位和个人合法权益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1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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