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科学技术普及条例(第9、16、17条)
湖南省科学技术普及条例(第9、16、17条) |
湖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2号) |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重视青少年学生的科普教育。中小学校应当利用实验教学、现代教育技术、劳动技术课和夏令营等形式,开展科普活动,实施素质教育;其他各类学校和幼儿园、托儿所应当根据学生和幼儿的特点,开展科普教育。 第十六条 科研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应当通过举办讲座、开放实验室、提供咨询等形式,向社会宣传科学思想、科学方法和科学知识。 第十七条 教育、科技、新闻工作者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及企业事业单位管理人员,应当结合本职工作积极参与各项科普活动。 鼓励离休、退休的专家、学者和专业技术人员参与各种科普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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