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第3、14、15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第3、14、15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一号) |
第三条 国家机关、武装力量,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农村基层组织及其他组织应当开展科普工作。 公民有参与科普活动的权利。 第十四条 各类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把科普作为素质教育的重要内容,组织学生开展多种形式的科普活动。 科技馆(站)、科技活动中心和其他科普教育基地,应当组织开展青少年校外科普教育活动。 第十五条 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机构、高等院校、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类社会团体,应当组织和支持科学技术工作者和教师开展科普活动,鼓励其结合本职工作进行科普宣传;有条件的,应当向公众开放实验室、陈列室和其他场地、设施,举办讲座和提供咨询。 科学技术工作者和教师应当发挥自身优势和专长,积极参与和支持科普活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