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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17条)

湖南省教育厅 jyt.hunan.gov.cn 发布时间: 2008-09-22 00:00 【字体: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17条)
国务院令
2001年第339号

 

    第十七条 为了学习和研究软件内含的设计思想和原理,通过安装、显示、传输或者存储软件等方式使用软件的,可以不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1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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