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17条)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17条) |
国务院令 2001年第339号 |
第十七条 为了学习和研究软件内含的设计思想和原理,通过安装、显示、传输或者存储软件等方式使用软件的,可以不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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