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第23条)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第23条) |
国务院令第300号 |
第二十三条 下列行为可以不经布图设计权利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 (一)为个人目的或者单纯为评价、分析、研究、教学等目的而复制受保护的布图设计的; (二)在依据前项评价、分析受保护的布图设计的基础上,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布图设计的; (三)对自己独立创作的与他人相同的布图设计进行复制或者将其投入商业利用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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