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若干规定(第16条)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若干规定(第16条) |
第十六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第十二条规定,其他直接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和军事设施的土地、房屋的具体范围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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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第十二条规定,其他直接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和军事设施的土地、房屋的具体范围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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