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第8、9、10条)
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第8、9、10条) |
第八条 乡统筹费用于安排乡村两级办学、计划生育、抚兵、民兵训练、修建乡村道路等民办公助事业。 乡统筹费可以用于五保户供养。五保户供养从乡统筹费中列支的,不得在村提留中重复列支。 第九条 乡统筹费内的乡村两级办学经费(即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用于本乡范围内乡村两级的民办教育事业。 乡村两级办学经费在乡统筹费内所占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提出,经同级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审核,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 农村义务工,主要用于植树造林、防汛、公路建勤、修缮校舍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