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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关于对农业特产收入征收农业税的规定(第6条)

湖南省教育厅 jyt.hunan.gov.cn 发布时间: 2008-09-22 00:00 【字体:
国家关于对农业特产收入征收农业税的规定(第6条)
国务院令第143号

 

    第六条 农业特产税的减税、免税:

    (一)农业科研机构和农业院校进行科学试验所取得的农业特产品收入,在试验期间准予免税;

    (二)对在新开发的荒山、荒地、滩涂、水面上生产农业特产品的,自有收入时起一至三年内准予免税;

    (三)对老革命根据地、少数民族地区、边远地区、贫困地区及其他地区中温饱问题尚未解决的贫困农户,纳税确有困难的,准予免税;

    (四)对因自然灾害造成农业特产品歉收的,酌情准予减税、免税。

    农业特产税的减税、免税,由纳税人提出申请,经县(市)财政机关审核,报上级财政机关批准后执行。

    

国家关于对农业特产收入征收农业税的规定(第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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