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省教育厅>信息公开>政策法规>法律法规

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实施办法(第5条)

湖南省教育厅 jyt.hunan.gov.cn 发布时间: 2008-09-22 00:00 【字体:
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实施办法(第5条)
国务院令[1999]272号

 

    第五条 对个人取得的教育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以及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的其他专项储蓄存款或者储蓄性专项基金存款的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前款所称教育储蓄是指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指定银行开户、存入规定数额资金、用于教育目的的专项储蓄。

 

    

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实施办法(第5条)

9795249

主办单位:湖南省教育厅 地址:湖南省长沙市东二环2段238号
咨询服务电话:0731-84714899 备案号:湘ICP备09005173号-8
湘公网安备:43010202000676号 网站标识码:4300000035
技术支持:湖南省教育厅信息中心
网站技术:0731-82207750(仅受理网站建设维护相关事宜)
办公时间: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冬春季),15:00-18:00(夏秋季),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