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实施办法(第5条)
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实施办法(第5条) |
国务院令[1999]272号 |
第五条 对个人取得的教育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以及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的其他专项储蓄存款或者储蓄性专项基金存款的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前款所称教育储蓄是指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指定银行开户、存入规定数额资金、用于教育目的的专项储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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