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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6条)

湖南省教育厅 jyt.hunan.gov.cn 发布时间: 2008-09-22 00:00 【字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6条)
国务院令第17号发布

 

    第六条 下列土地免缴土地使用税: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

    (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

    (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

    (四)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

    (五)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

    (六)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五至十年;

    (七)由财政部另行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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