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4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4条) |
第四条 下列凭证免纳印花税: (一)已缴纳印化税的凭证的副本或者抄本; (二)财产所有人将财产赠给政府、社会福利单位、学校所立的书据; (三)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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