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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4条)

湖南省教育厅 jyt.hunan.gov.cn 发布时间: 2008-09-22 00:00 【字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4条)
 

 

    第四条 下列凭证免纳印花税:

    (一)已缴纳印化税的凭证的副本或者抄本;

    (二)财产所有人将财产赠给政府、社会福利单位、学校所立的书据;

    (三)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凭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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