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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5条)

湖南省教育厅 jyt.hunan.gov.cn 发布时间: 2008-09-22 00:00 【字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5条)
国发[1986]90号

 

    第五条 下列房产免纳房产税: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

    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

    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

    四、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

    五、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5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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