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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16条)

湖南省教育厅 jyt.hunan.gov.cn 发布时间: 2008-09-19 00:00 【字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16条)
国务院令第134号

 

    第十六条 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一)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

    (二)避孕药品和用具;

    (三)古旧图书;

    (四)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五)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六)来料加工、来件装配和补偿贸易所需进口的设备;

    (七)由残疾人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八)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除前款规定外,增值税的免税、减税项目由国务院规定。任何地区、部门均不得规定免税、减税项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1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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