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66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66条) |
国务院令85号 |
第六十六条 税法第十九条第三款第(四)项所规定的特许权使用费减征、免征所得税的范围如下: (一)在发展农、林、牧、渔业生产方面提供下列专有技术所收取的使用费: (二)为科学院、高等院校以及其他科研机构进行或者合作进行科学研究、科学实验,提供专有技术所收取的使用费。 (三)在开发能源、发展交通运输方面提供专有技术所收取的使用费。 (四)在节约能源和防治环境污染方面提供的专有技术所收取的使用费。 (五)在开发重要科技领域方面提供下列专有技术所收取的使用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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