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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66条)

湖南省教育厅 jyt.hunan.gov.cn 发布时间: 2008-09-19 00:00 【字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66条)
国务院令85号

 

    第六十六条 税法第十九条第三款第(四)项所规定的特许权使用费减征、免征所得税的范围如下:

    (一)在发展农、林、牧、渔业生产方面提供下列专有技术所收取的使用费:
    1.改良土壤、草地,开发荒山,以及充分利用自然资源的技术;
    2.培育动植物新品种和生产高效低毒农药的技术;
    3.对农、林、牧、渔业进行科学生产管理,保持生态平衡,增强抗御自然灾害能力等方面的技术。

    (二)为科学院、高等院校以及其他科研机构进行或者合作进行科学研究、科学实验,提供专有技术所收取的使用费。

    (三)在开发能源、发展交通运输方面提供专有技术所收取的使用费。

    (四)在节约能源和防治环境污染方面提供的专有技术所收取的使用费。

    (五)在开发重要科技领域方面提供下列专有技术所收取的使用费:
    1.重大的先进的机电设备生产技术;
    2.核能技术;
    3.大规模集成电路生产技术;
    4.光集成、微波半导体和微波集成电路生产技术及微波电子管制造技术;
    5.超高速电子计算机和微处理机制造技术;
    6.光导通讯技术;
    7.远距离超高压直流输电技术;
    8.煤的液化、气化及综合利用技术。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6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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