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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19条)

湖南省教育厅 jyt.hunan.gov.cn 发布时间: 2008-09-19 00:00 【字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19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号

 

    第十九条 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村民委员会必须提请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

    (一) 乡统筹的收缴方法,村提留的收缴及使用;

    (二) 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数及补贴标准;

    (三) 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

    (四) 村办学校、村建道路等村公益事业的经费等集方案;

    (五) 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及村公益事业的建设承包方案;

    (六) 村民的承包经营方案;

    (七) 宅基地的使用方案;

    (八) 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19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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