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19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19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号 |
第十九条 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村民委员会必须提请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 (一) 乡统筹的收缴方法,村提留的收缴及使用; (二) 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数及补贴标准; (三) 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 (四) 村办学校、村建道路等村公益事业的经费等集方案; (五) 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及村公益事业的建设承包方案; (六) 村民的承包经营方案; (七) 宅基地的使用方案; (八) 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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