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第8、14条)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第8、14条) |
国务院令第93号 |
第八条 本办法第七条第四项所称的证明是指: (一)前往定居,须提交确能在台湾定居的证明; (二)探亲、访友,须提交台湾亲友关系的证明; (三)旅游,须提交旅行所需费用的证明; (四)接受、处理财产,须提交经过公证的对该项财产有合法权利的有关证明; (五)处理婚姻事务,须提交经过公证的有关婚姻状况的证明; (六)处理亲友的丧事,须提交有关的函件或者通知; (七)参加经济、科技、文化、教育、体育、学术等活动,须提交台湾相应机构、团体、个人邀请或者同意参加该项活动的证明; (八)主管机关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证明。 第十四条 台湾居民申请来大陆,须履行下列手续: (一) 交验表明在台湾居住的有效身份证明和出境入境证件; (二) 填写申请表; (三) 经由其他地区、国家的,须提交途经地区、国家的再入境许可证明,但过境不需要签注的地区和国家除外; (四) 定居、探亲、访友、旅游、接受和处理财产、处理婚丧事宜的,须提交与申请事由相应的证明; (五) 进行经济、科技、文化、教育、体育、学术等活动的,须提交大陆相应机构、团体、个人的邀请或者同意参加该项活动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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