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第7、18条)
湖南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第7、18条) |
第七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的任务: (一)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二)建立健全本单位的治安责任制,落实安全防范和治安管理措施,维护内部安全; (四)调解本单位内部或者与本单位有关的民间纠纷; (五)办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其他事项。 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负责。 第十八条 教育部门应严格执行教育法律、法规,加强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各类学校要提高学生入学率和巩固率,建立和完善对学生的法制教育、道德品质教育等行为规范教育制度,与社会、家庭配合,预防学生违法犯罪的发生,并做好有轻微违法行为的学生的帮助教育工作。 教育、公安部门应密切配合,办好工读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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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肖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