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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第7、18条)

湖南省教育厅 jyt.hunan.gov.cn 发布时间: 2008-09-19 00:00 【字体:
湖南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第7、18条)
 

 

    第七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的任务:

    (一)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二)建立健全本单位的治安责任制,落实安全防范和治安管理措施,维护内部安全;
    (三)协助有关部门调查与本单位有关的违法犯罪案件;

    (四)调解本单位内部或者与本单位有关的民间纠纷;

    (五)办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其他事项。

    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负责。

    第十八条 教育部门应严格执行教育法律、法规,加强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各类学校要提高学生入学率和巩固率,建立和完善对学生的法制教育、道德品质教育等行为规范教育制度,与社会、家庭配合,预防学生违法犯罪的发生,并做好有轻微违法行为的学生的帮助教育工作。

    教育、公安部门应密切配合,办好工读学校。

 

 

责任编辑:肖娜    

湖南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第7、18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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