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63、66、75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63、66、75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三十五号) |
第六十三条 监狱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对罪犯进行扫盲教育、初等教育和初级中等教育,经考试合格的,由教育部门发给相应的学业证书。 第六十六条 罪犯的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应当列入所在地区教育规划。监狱应当设立教室、图书阅览室等必要的教育设施。 第七十五条 对未成年犯执行刑罚应当以教育改造为主。未成年犯的劳动,应当符合未成年人的特点,以学习文化和生产技能为主。 监狱应当配合国家、社会、学校等教育机构,为未成年犯接受义务教育提供必要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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