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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6、14条)

湖南省教育厅 jyt.hunan.gov.cn 发布时间: 2008-09-19 00:00 【字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6、14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号)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经常进行消防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消防意识。

    教育、劳动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消防知识纳入教学、培训内容。

    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等有关主管部门,有进行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的义务。

    第十四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二)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确定本单位和所属各部门、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三)针对本单位的特点对职工进行消防宣传教育;

    (四)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完好、有效;

    (六)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并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标志。

    居民住宅区的管理单位,应当依照前款有关规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做好住宅区的消防安全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6、1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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