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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46条)

湖南省教育厅 jyt.hunan.gov.cn 发布时间: 2008-09-19 00:00 【字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46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8号

 

    第四十六条 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制定人民防空教育计划,规定教育内容。
    在校学生的人民防空教育,由各级教育主管部门和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人员的人民防空教育,由所在单位组织实施;其他人员的人民防空教育,由城乡基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4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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