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33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33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七号 |
第一百三十三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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