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归侨侨眷权益保护实施办法(第8、10、17条)
湖南省归侨侨眷权益保护实施办法(第8、10、17条) |
第八条 归侨、侨眷在本省兴办公益事业,或者归侨、侨眷接受境外亲友自愿捐赠的款、物在本省兴办公益事业,各级人民政府应给予鼓励和支持。 第十条 归侨学生、归侨子女、华侨在国内的子女和具有高级职称的侨眷的子女升学、就业,给予以下照顾: 第十七条 归侨、侨眷申请自费出国学习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照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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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归侨侨眷权益保护实施办法(第8、10、17条) |
第八条 归侨、侨眷在本省兴办公益事业,或者归侨、侨眷接受境外亲友自愿捐赠的款、物在本省兴办公益事业,各级人民政府应给予鼓励和支持。 第十条 归侨学生、归侨子女、华侨在国内的子女和具有高级职称的侨眷的子女升学、就业,给予以下照顾: 第十七条 归侨、侨眷申请自费出国学习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照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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