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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归侨侨眷权益保护实施办法(第8、10、17条)

湖南省教育厅 jyt.hunan.gov.cn 发布时间: 2008-09-18 00:00 【字体:
湖南省归侨侨眷权益保护实施办法(第8、10、17条)
 

 

    第八条 归侨、侨眷在本省兴办公益事业,或者归侨、侨眷接受境外亲友自愿捐赠的款、物在本省兴办公益事业,各级人民政府应给予鼓励和支持。

    归侨、侨眷及其在境外亲友兴办公益事业的意愿应得到尊重,协商确定兴办项目的用途和命名不得随意更改。

    第十条 归侨学生、归侨子女、华侨在国内的子女和具有高级职称的侨眷的子女升学、就业,给予以下照顾:

    (一)报考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成人高校、成人中专的,可以适当照顾。

    (二)参加劳动就业文化考试或者报考高级中学、职业学校、技工学校的,可以优先录取。

    (三)高等院校和中等专业学校的毕业生,在服从国家需要的前提下,本人或者家长有合理要求的;分配单位应当尽可能予以照顾。获得省、部级以上荣誉称号或科技发明奖的侨眷,其子女升学、就业按照前款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归侨、侨眷申请自费出国学习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照顾。

    获准自费出国学习的归侨、侨眷职工,按国家规定的期限保留其公职。获准自费出国学习的高等院校在校归侨、侨眷学生,按国家规定的期限保留其学藉。

    自费出国学习的归侨、侨眷学成回国,要求分配工作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湖南省归侨侨眷权益保护实施办法(第8、10、1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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