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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第6条)

湖南省教育厅 jyt.hunan.gov.cn 发布时间: 2008-09-18 00:00 【字体: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第6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271号

 

    第六条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照当地维持城市居民基本生活所必需的衣、食、住费用,并适当考虑水电燃煤(燃气)费用以及未成年人的义务教育费用确定。

    直辖市、设区的市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会同财政、统计、物价等部门制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执行;县(县级市)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县(县级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会同财政、统计、物价等部门制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后公布执行。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需要提高时,依照前两款的规定重新核定。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第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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