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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第3、10条)

湖南省教育厅 jyt.hunan.gov.cn 发布时间: 2008-09-17 00:00 【字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第3、10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九号)

 

    第三条 本法所称公益事业是指非营利的下列事项:

  (一)救助灾害、救济贫困、扶助残疾人等困难的社会群体和个人的活动;

  (二)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

  (三)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

  (四)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

    第十条 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可以依照本法接受捐赠。本法所称公益性社会团体是指依法成立的,以发展公益事业为宗旨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社会团体。
    本法所称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是指依法成立的,从事公益事业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教育机构、科学研究机构、医疗卫生机构、社会公共文化机构、社会公共体育机构和社会福利机构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第3、1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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