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实施办法(第8、10、14、16、17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实施办法(第8、10、14、16、17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410号) |
第八条安置归侨的农场、林场等企业根据实际情况设置学校和医疗保健机构的,地方人民政府在教师、医务人员的配备、培训等方面给予支持和帮助;国家在设备、经费等方面给予扶助。 第十条归侨、侨眷在国内兴办公益事业,地方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给予支持,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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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实施办法(第8、10、14、16、17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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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安置归侨的农场、林场等企业根据实际情况设置学校和医疗保健机构的,地方人民政府在教师、医务人员的配备、培训等方面给予支持和帮助;国家在设备、经费等方面给予扶助。 第十条归侨、侨眷在国内兴办公益事业,地方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给予支持,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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