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第4、29条)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第4、29条) |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分级管理、分类指导的原则,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母婴保健工作。 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生育证管理机关和公安、教育等行政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的范围内,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做好母婴保健工作。 工会、妇联等组织应当结合自身特点和职责,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做好母婴保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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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分级管理、分类指导的原则,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母婴保健工作。 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生育证管理机关和公安、教育等行政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的范围内,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做好母婴保健工作。 工会、妇联等组织应当结合自身特点和职责,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做好母婴保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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