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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7、31、41条)

湖南省教育厅 jyt.hunan.gov.cn 发布时间: 2008-09-17 00:00 【字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7、31、41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三号)

 

    第七条 全社会应当广泛开展敬老、养老宣传教育活动,树立尊重、关心、帮助老年人的社会风尚。

  青少年组织、学校和幼儿园应当对青少年和儿童进行敬老、养老的道德教育和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法制教育。

  提倡义务为老年人服务。

    第三十一条 老年人有继续受教育的权利。

  国家发展老年教育,鼓励社会办好各类老年学校。

  各级人民政府对老年教育应当加强领导,统一规划。

    第四十一条 国家应当为老年人参与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创造条件。根据社会需要和可能,鼓励老年人在自愿和量力的情况下,从事下列活动:

  (一)对青少年和儿童进行社会主义、爱国主义、集体主义教育和艰苦奋斗等优良传统教育;

  (二)传授文化和科技知识;

  (三)提供咨询服务;

  (四)依法参与科技开发和应用;

  (五)依法从事经营和生产活动;

  (六)兴办社会公益事业;

  (七)参与维护社会治安、协助调解民间纠纷;

  (八)参加其他社会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7、31、4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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