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14~19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14~19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四十号) |
第十四条对于有关保障妇女权益的批评或者合理建议,有关部门应当听取和采纳;对于有关侵害妇女权益的申诉、控告和检举,有关部门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压制或者打击报复。 |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14~19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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